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9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錦龍
許錦銘 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錦福
許紋娥 許紋珠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