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 辛明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穆寬 等4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8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