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7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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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7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麟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2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麟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邱麟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2、5、6、9、11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4、7、8、10、12、13、14所示之罪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04年9月11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8日│102年10月12日│102年9月8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583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583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583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80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80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8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01號│103年度訴字第201號│103年度訴字第201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26日│103年3月26日│103年3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01號│103年度訴字第201號│103年度訴字第201號││判├────┼───────────┼───────────┼───────────┤│決│判決確定│103年3月26日│103年3月26日│103年3月26日│││日期│(協商判決)│(協商判決)│(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1907號(編號1至1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11日│102年11月24日│103年2月4日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583號│103年度毒偵字第425號、│103年度毒偵字第425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80號│第470號│第47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01號│103年度訴字第605號│103年度訴字第605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26日│103年7月15日│103年7月1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01號│103年度訴字第605號│103年度訴字第605號││判├────┼───────────┼───────────┼───────────┤│決│判決確定│103年3月26日│103年7月15日│103年7月15日│││日期│(協商判決)│(協商判決)│(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1907號(編號1至1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24日│103年2月3日│103年3月7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425號、│103年度毒偵字第425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087號│││第470號│第47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05號│103年度訴字第605號│103年度訴字第1067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15日│103年7月15日│103年7月1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05號│103年度訴字第605號│103年度訴字第1067號││判├────┼───────────┼───────────┼───────────┤│決│判決確定│103年7月15日│103年7月15日│103年7月30日│││日期│(協商判決)│(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1907號(編號1至1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7日│103年2月15日│103年2月15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087號│103年度毒偵字第81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81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67號│103年度訴字第1080號│103年度訴字第1080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16日│103年8月20日│103年8月2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67號│103年度訴字第1080號│103年度訴字第1080號││判├────┼───────────┼───────────┼───────────┤│決│判決確定│103年7月30日│103年9月15日│103年9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1907號(編號1至1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編號│13│14│(空白)│├──────┼───────────┼───────────┼───────────┤│罪名│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3日│103年3月7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5876號│103年度偵字第29832號、│││││104年度偵字第942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150號│104年度豐簡字第262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2月17日│104年6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150號│104年度豐簡字第262號│││判├────┼───────────┼───────────┼───────────┤│決│判決確定│104年3月23日│104年7月2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1907號(│104年度執字第12567號││││編號1至1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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