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5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5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伍仟貳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捌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9574號)
緣債務人黃傑於民國87年11月06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4年05月1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405,270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信用卡】期前利息937412元,自民國94年05月09日起至民國104年05月12日止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