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2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2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林岱怡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政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叁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零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9237號)
債務人陳政君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1,606元,專案補償款14,721元,共計新臺幣26,327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