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86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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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8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8647號債權人南投縣草屯鎮公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黎萬圭 即山水大地土木技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聲請狀末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㈡債務人黎萬圭即山水大地土木技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
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