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7號原告配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偉智 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 律師被告正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沛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5,558,95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