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76號抗告人 陳季梁 上列抗告人因給付扶養費事件,對於民國106年5月16日本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76號第一審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蔡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