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聲請法律見解仲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33號聲請人甲男(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聲請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第三審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211號),聲請法律見解仲裁,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甲男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決駁回其在第三審之上訴後,復具狀聲請法律見解仲裁,為法所不許,特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洪兆隆法官楊智勝法官吳冠霆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