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孫永州 相對人 紀阿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6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
6月23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3年6月26日分別向聲請人借用450,00
0元及850,000元,借款期間自103年6月26日起至123年
6月26日止。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214,
02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5年6月23日雲院通非信決105年度司拍字第76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105年6月28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7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虎尾鎮│新吉││79│建│1426.88│10000分之120│應有部分10000分之120││0│││││││││││1││││││││││└─┴───┴────┴───┴───┴────────┴─┴──────┴───────┴──────────────────┘┌───────────────────────────────────────────────────────────────┐│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76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範圍││├─┼───┼───────┼───────┼───────┼─────┼──┼──┼──────┼──────┼───────┤│0│697│雲林縣虎尾鎮新│雲林縣虎尾鎮工│9層住家用、鋼│六層66.06│66.0│陽台│9.47│全部│共有部分:新吉││0││吉段79地號│專路288號六樓│筋混凝土造││6││││段726建號631.││1││││││││││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0;新吉段72││││││││││││7建號2480.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77│││││││││││││└─┴───┴───────┴───────┴───────┴─────┴──┴──┴──────┴──────┴───────┘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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