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字第1398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8年8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向原告租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至民國97年
7月8日止,積欠電信費用計新台幣(下同)20602元,
迭經催討,未獲清償。
2為此請求被告給付20602元及自98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動電話服務申
請書、同意書、電話帳單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0602元及其利息,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
五、本件係關於請求給付金錢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
下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新台幣1300元(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3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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