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24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務人 陳建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6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458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Y091182。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