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全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全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元全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滿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以新臺幣200,000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在新臺幣2,00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以新臺幣2,000,000元為債權人供擔保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新臺幣1,000元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所主張之事實,依其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土地、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房屋出售網頁資料、房屋照片、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等影本,固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然於所述假扣押之原因,其釋明仍有不足,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為此擔保足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林士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李國敬附註: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本件於聲請執行時應繳執行費用新臺幣1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