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五四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乙○○
游閔政子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