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003號
原   告  台麗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蓮美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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