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5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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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案件,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部分,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貴院以98年度聲字第11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因其所犯之罪均為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所定應執行刑雖逾有期徒刑六月,依98年6月19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爰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修正前刑法第41條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六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若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961號、及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458號判決附卷可稽。參酌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及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意旨,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重利罪│重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04.20│96年3月中旬某日至││││97.02.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3590號│97年度偵字第555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961號│98年度上易字第458號││實├──────┼───────────┼───────────┤│審│判決日期│97.04.01│98.04.28│├─┼──────┼───────────┼───────────┤││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961號│98年度上易字第458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7.04.18│98.04.28│├─┴──────┼───────────┼───────────┤││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7年度執字第7081號│98年度執字第7063號│││(已執畢)││└────────┴───────────┴───────────┘┌────────┬───────────┬───────────┐│編號│3│4│├────────┼───────────┼───────────┤│罪名│重利罪│恐嚇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02.18至97.02.25│97.02.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5552號│97年度偵字第555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458號│98年度上易字第458號││實├──────┼───────────┼───────────┤│審│判決日期│98.04.28│98.04.2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458號│98年度上易字第45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4.28│98.04.28│├─┴──────┼───────────┼───────────┤│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7063號│98年度執字第70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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