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58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3樓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401號),本院竹東簡易庭認本件不得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秘密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依同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足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