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8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844號

原告力天世紀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珠

訴訟代理人 黃逢春

黃彥璋

原告 林文俊

被告合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憲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3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被告應向本院具狀提出所抗辯:被告為原告代購新臺幣1900萬元之銀行支票業經人提示兌現付款之全部證據資料影本(即應包含該支票之票號及影本、支票經人提示兌現之時間、提示兌領之人為何,以及被告確有支付兌現票款之證據資料,如支票存摺明細等),並將書狀之繕本逕自寄送原告及原告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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