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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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家他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他字第87號聲請人 程小初 相對人程書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程小初應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參元。
相對人程書中應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佰陸拾柒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程小初前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相對人程書中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並向該院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以109年度家救字第20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聲請程序費用。嗣上開請求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本院辦理,經本院以110年度家親聲字第41
3號裁定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已告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聲請人聲明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320,92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第一審程序費用2,000元。故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為2,000元,依前揭裁定主文,應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一即667元(2000×1/3=6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其餘1,333元由聲請人負擔。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