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9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康楓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並釋明門號0000000000請求專案補貼款新臺幣4,870元之依據。
二、提出並釋明門號0000000000請求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000元之依據。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