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7號原告 陳文彬 被告 唐金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所聲請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476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合法送達於原告住所,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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