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28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倪四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181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9月1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