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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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再易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40號再審原告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當代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7日所為之104年度簡上字第388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及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陳琪媛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