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027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代理人 朱甚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錦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違約金收取依據(依帳務資料所示,違約金已計入總額計算)。
二、債務人蔡錦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