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181號聲請人 余美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0年度監宣字第84號監護宣告事件受理進行中,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三、經查,本院100年度監宣字第84號監護宣告事件,早於101年2月15日以相對人死亡為由駁回監護宣告聲請確定在案,並無所謂本院受理進行中,而有待瞭解案件進行之情形。而聲請人非該事件之當事人,未釋明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或經當事人同意,經本院於104年9月21日命其於10日內補正,經合法送達,惟迄今並未補正,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