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財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家財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3號112年度家財訴字第27號原告 李星宇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 律師複代理人 歐優琪 律師被告 陳志揚 特別代理人 柯秉志 律師被告 陳詠晴
陳學彥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家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64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述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等人均為被繼承人 陳源根 之法定繼承人,而對被告等人提起分割遺產等訴訟。惟被告陳學彥業已對原告提起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現經本院以113年度家繼訴字第64號審理中,此經本院調取該事件之卷宗核閱無誤,茲因原告是否喪失繼承權,攸關本件分割遺產事件中,原告是否仍具繼承人身分、應繼分比例多寡、遺產之分割方法為何,俱屬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於上述113年度家繼訴字第64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邱文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