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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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79號原告 詹雅涵 送達代收人 陳盈萱 被告 林俊瑋
彥豪 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澤民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108年度交上易字第7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姚勳昌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