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824號聲請人 林鯤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家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黃家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