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5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581號聲請人 鍾佩君 (即 周佳蕓 之繼承人)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鍾源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99號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01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