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訴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99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信輝 選任辯護人 林復華 律師
林柏瑞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信輝羈押期間,自民國一O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信輝(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6年之重刑,認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確保確定後刑罰之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行將於104年1月23日屆滿。
二、本院經訊問後,認案件雖已審結,被告所提起之第二審上訴,已經本院駁回,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以言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併此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葉淑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