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壢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壢簡附民字第44號原告 王興棋 訴訟代理人 張運弘 律師被告 翁振凱 之法定代理人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0年度壢簡字第5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本院先前裁定原告王興棋於本院110年度壢簡字第504號被告翁振凱、 蔡幸辰 被訴毀損案件繫屬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該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本件嗣經原告另於民國110年5月26日具狀,陳明被告包括被告翁振凱之法定代理人。經查:原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列被告「翁振凱」後,記載「法定代理人:待查」(未明示該法定代理人是否並兼被告);惟起訴狀訴之聲明二、記載「被告翁振凱及其法定代理人應連帶給付......」,且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敘述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
187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請求權基礎。綜上情節,可認原告後來具狀釋明本件被告包括翁振凱之法定代理人;並同前揭
一、所載理由,就被告翁振凱之法定代理人受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林蕙芳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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