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9號原告勇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月娥 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原告之訴移送於臺北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