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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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108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張建文 債務人 邱建彰 即藝緣檜木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78,2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10108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訖日利息年利率違約金起訖日違約金年利率號(新臺幣)(民國)(%)(民國)(%)00135,839元112年7月26日日起至清償日止6.66112年8月26日起至113年2月25日止0.666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1.332002742,398元112年4月26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6.54112年4月26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0.654112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6.66112年6月15日起至112年10月25日止0.666112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1.332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