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90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昇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昇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

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受刑人犯罪時間之間隔、行

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加重、減輕效

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一切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王一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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