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董維雄 被告 邱丞逸
林燦燃
陳晧宇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邱丞逸、林燦燃、陳晧宇被訴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95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逕提起民事訴訟,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張誌洋
法官陳明珠法官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粘建豐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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