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竊盜、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字第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竊盜、詐欺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3月11日以法矯字第099900790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5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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