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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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有利 相對人即債權人 蔡東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1年度全字第309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處分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假處分卷宗查明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6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