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2號聲請人 黃但珠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附件三每期還款金額中第六點,原記載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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