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002號上訴人宏景智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禎 上訴人 張仲謙 被上訴人 楊長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02號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如下:
一、上訴人宏景智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部分為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
二、上訴人張仲謙之部分為52萬4,92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各自應負擔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