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6號原告 呂翊菱 被告 賴鴻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刑事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簡祥紋法官陳狄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