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壹包(毛重拾肆點叁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三十年院字第二一六九號解釋可資參照;又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八一五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十四‧三公克)未經宣告沒收,從而聲請裁定將上述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核屬實,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郭豫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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