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0號原告 崔善雅 被告 黃素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65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劉育綾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