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98號原告 麥佩鈴 被告 梁証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56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劉育綾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