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調裁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調裁字第11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丙○○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甲○○之居留證號碼「E」之記載,應更正為「S」。關於聲請人代理人「 呂育斌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呂郁斌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郁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