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794號債權人金瑞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霞 上列債權人金瑞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曹鈞凱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經債權人完整簽章之聲請狀(含法定代理人林秀霞)。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