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0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029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 黃彥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3年7月5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
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㈡惟債務人於108年4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單)
,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11,000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