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382號上訴人即被告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益源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8年5月23日提出民事上訴狀,然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書記官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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