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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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羅聖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聖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羅聖堡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14年6月,合併刑期有期徒刑17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4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590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9年度上訴字第198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楊欣怡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緯宇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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