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0號原告 郭春蘭 被告 林建家
(現於法務部○○○○○○○○另案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前開刑事案件經被告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有刑事撤回上訴狀在卷可憑,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已合法繫屬,然因前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本院無從專就附帶民事訴訟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8號研究意見參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