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576號聲請人 廖關 致其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咖啡家國際有限公司准予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咖啡家國際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向相對人咖啡家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臺中市
○○區○○里○○○街○○○號」及其法定代理人「 林俊鵬 」之戶籍地「臺中市○○區○○路○○○○號」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